- 作者:鑫开源知产实缴
- 发表时间:2026-06-23 09: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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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这些年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全国整个范围之内, 始终如一地持续不断深入推行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门的“蓝天”专项内容整治行动, 组织各个地方全力重拳出击打击专利以及商标代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一直到目前这个时刻, 通过约谈将大约为7400余家专利、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约谈, 责令让4500余家机构所做出整改, 对930余件做出警告和罚款处罚, 有33家机构被吊销代理资质、停止代理业务, 罚没金额达到4000余万元, 在行业内部引发引起强烈反响反应, 形成持续高压态势, 在全国整个范围之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 行业秩序显著明显好转。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当下发布了第二批“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那些警示案例, 这些案例是集中在了专利代理的范畴之内, 举例来说有那种不具备资质却进行专利代理的情况发生, 还有代理非正常性专利申请活动, 有着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的现象, 以及承接来自利益冲突相关方委托的行径出现, 另外还有自行接受委托进而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状况, 存在因为没有办理登记从而致使申请人权利丧失的情形, 甚至还有行贿这般的违法行为。其旨在警醒行业内各类处于代理状态的机构以及那些从业人员以此为鉴, 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并且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2026 年 6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批警示案例发布2026 年 6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批警示案例发布,一起去营造出状况良好的行业环境。广大创新主体也需提高警惕, 要去选择具有正规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 还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专利代理师, 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5】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出租出借资质案
协助没有资质的机构,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去递交专利申请, 这构成了在实质上的那种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 会受到严格严肃的处理。
2020年3月18日, 当事人和没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四川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 协议里约定由那个公司把交单文件打包发给当事人, 然后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 免费通过当事人自己的电子申请客户端,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这一事务。一直到案发的时候, 当事人代该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一共有24件, 其中涉及官费等各项费用总共是12185元,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专利代理行业的秩序。
处罚依据为法律, 具体是,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决定, 同时, 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 给予当事人警告, 以及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案例6】泰州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如果从事那种非正常的专利申请行为, 这就会对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干扰, 要是存在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并未经过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相关法律文件之上签名的情况, 因为是出于故意或者有那种重大过失从而给委托人的利益带来损失, 最终导致造成严重后果, 那肯定会受到严肃的处理。
事情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有个泰州的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它在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期间, 任意私自把承接的专利申请这一业务, 委托给了那些没有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去撰写, 还默认许可那些正在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仅仅只是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权利要求的项数做简单的审核之后, 就直接提交上去了, 结果致使这个事务所所代理的1552件专利申请,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判定为并非是以保护创新为目标的专利申请, 最后这些申请全部都被撤回了, 委托人委托该事务所申请专利的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 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
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如下,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理,同时还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马上马上停止违法的行为, 并且给予警告的处理, 还要进行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7】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未办登导致申请人权利丧失案
代理机构于代理进程当中, 在管理方面有所疏忽, 是存在着过错的, 由于出现重大过失从而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呈现这样的情况, 当事人于涉案专利的代理进程当中, 存在疏于管理的状况, 没能按照规定期限去办理涉案专利登记的相关手续, 同时也未能办理请求恢复专利权的手续, 最终这致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 不给予恢复专利权利, 进而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方面,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还有《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做出要求当事人马上进行改正, 给其处以警告处罚的相关举动。
【案例8】南京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利益冲突相关方委托案
同时接受利益冲突相关方委托的行为,受到相应处罚。
基础且根本的案件情形是: 身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当事人, 也就是南京某律师事务所, 在代理了甲公司的专利申请这件事之后, 却又针对依据同一专利权产生的侵权纠纷诉讼, 接受了利益冲突相关的另一方, 即乙公司的委托, 从而展开相应的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是,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着相应规定, 据此给予当事人警告这样一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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